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栏目导航
集团新闻
领导关怀
行业动态
党政建设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诉讼的影响

时间:2015-5-27 返回上一页

  2015年2月4日,史上最长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指引。本期结合具体法律条款,探讨对建设工程诉讼的影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评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确定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未来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适用。
  二、允许专家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评析:1、工程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性内容的鉴定,专家出庭可以帮助法庭了解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要善于使用专家的出庭。2、根据新司法解释,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并非证人证言,而是当事人陈述,且专家还需要面对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询问。因此,在邀请专家出庭之前,代理律师需要慎重地与专家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作出不利的当事人陈述。
  三、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延长
  《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评析:新的司法解释将不动产查封期限扩大到三年,经申请人申请的还可以再延长三年,期限的延长,便于法院厘清法律事实关系,在期限内结果诉讼,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尽可能详细地对各个领域进行了规定,但经济社会千变万化,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期待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继续完善!

 

上一篇:担心银行卡被盗刷?这些事你一定得知道!
下一篇: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版权所有 山东潍坊市三建集团 电话:0536-7251451 传真:0536-7256666 邮箱:wfsj888@163.com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 邮编:261101 鲁ICP备05010021号

您是本站第位客人
返回首页 | 后台登录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三建集团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