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栏目导航
集团新闻
领导关怀
行业动态
党政建设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工程变更价款计价中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4-9-29 返回上一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动态变化主要是通过工程变更形式来体现的,而工程变更往往是通过工程签证来锁定的。就法律角度而言,工程变更签证应视为是对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合同。
  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程度,工程变更签证可大体分为三类:
  l)如果工程签证不仅对于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生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也予以确定,则按签证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这类工程签证是最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利益的,这种定量的约定,无论其与定额有什么差异,均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在规定的时期内,对方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约定内容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并得到支持的除外。
  2)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的工程签证,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价款、工期、质量)是对应于施工合同承包前提的,所以,其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并非自然适用于变更部分。所以,这类工程签证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签证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补充的合同,而合同生效后,若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是根据本地建筑业市场的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是推荐性规范,并非属于强制性规范。所以,当工程签证对价款没有确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政府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并且是签订合同时而不是发生争议时计价。
  3)既没有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也没有对变更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对承包人最为不利,没有工程签证明确肯定该变更的事实的发生,但承包人主张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坤列明的工程量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只要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就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否则就属于其自身超设计图纸施工或者质量未达到要求返工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如果定性问题解决后,定量问题即承包人在施工中实际付出的人工费和原材料费以及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只要发生工程变更,就可能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就存在一个对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完全等同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并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也并不自然适用于工程追加合同价部分的计价。对工程追加合同部分的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上一篇: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的证据
下一篇:施工索赔有哪些注意事项
 
 
 

版权所有 山东潍坊市三建集团 电话:0536-7251451 传真:0536-7256666 邮箱:wfsj888@163.com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 邮编:261101 鲁ICP备05010021号

您是本站第位客人
返回首页 | 后台登录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三建集团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