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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返修与工程质保修两种不同法律概念

时间:2014-6-20 返回上一页

  工程质量返修与工程质最保修两种不同法律概念所对应的费用承担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是指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定质量标准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两种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层次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以及作为合同附件的技术文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施工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若约定的质量范围与法定的质量范围重叠,则重叠部分,取其高标准为准;未重叠部分,若有法定标准的,按法定标准;若无法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开工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这一阶段通常称为返修责任。第二阶段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到保修期结束。
  承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和承担保修责任的分界点是建设工程竣工日期。保修期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遵循法定的保修期,第二种情况是遵循约定的保修期。但是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的保修期,若低于法定保修期,则以法定的保修期为准。
竣工日期的确定同样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1、若建设工程完工后,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某一日期为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若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按以下法律规定来确定竣工日期:
  ① 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 如果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对在建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拒绝修理、返修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处理办法是相应减少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二种处理办法是请求第三人修复并就第三人修复的合理费用请求承包人支付。这就是承包人在竣工日期之前所应承担的返修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概念,即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发包人,用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金钱担保。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而质量保修金,是指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关于保修制度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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