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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与房产抵押

时间:2014-4-28 返回上一页

  近年来,不少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房产证做抵押,引发的债务纠纷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拿了对方房产证作抵押(或是在借条上写明以房产证做抵押),借款就有了保障,实际上却形同虚设,最后使自已蒙受损失。
  民间流行借款保证的做法,就是把房产证押给对方,以为这样就算房产抵押了。其实这于法无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既未签抵押合同也未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效力。
  房产属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抵押是采用登记公示制度的,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不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为使房产抵押真正落到实处,建议抵押权人提供借款前先跟抵押人签订一份书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做的好处是:其一可以了解此房产有没有抵押给别人;其二做了抵押登记后,该房产就不能买卖;其三如果发生纠纷,该房产又被抵押给多人,拍卖后有抵押登记的可以先受偿(如果都有登记,则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受偿)。这样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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