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栏目导航
集团新闻
领导关怀
行业动态
党政建设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因建设方不付款等违约行为导致项目停工,施工方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时间:2022-3-23 返回上一页

        实务问题

       1. 建设方因诸多违约行为导致项目被迫停工,过程中,各方在协商复工、工程款支付、结算、停工补偿事宜基础上虽然达成相关协议。但建设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且资金状况恶化,施工方能否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与建设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施工方在诉请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同时,诉请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能否获得支持?

       要点 

       1.【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进度款逾期付款责任】建设方对工程量的审核意见,可以作为施工方主张每期欠付进度款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北京佳程公司系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北京佳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四建公司主张北京佳程公司对上海佳程公司和栩宽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停窝工损失、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8.【未完工程优先受偿权】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未完工程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工程系未完工程,且合同予以解除,基于涉讼合同约定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尚未成就。诉讼中就涉讼已完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欠工程价款,故涉讼工程价款应当给付日为施工方主张之日。

       11.【金钱之债的利息】金钱之债支付利息符合交易习惯,施工方在诉请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同时,诉请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一、讼争合同性质和效力以及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二、讼争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15个方面!国务院布置任务!2022年建筑业这么干!
下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
 
 
 

版权所有 山东潍坊市三建集团 电话:0536-7251451 传真:0536-7256666 邮箱:wfsj888@163.com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 邮编:261101 鲁ICP备05010021号

您是本站第位客人
返回首页 | 后台登录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三建集团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