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如房屋基础,钢筋,水电构配件,设备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所谓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被下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被覆盖外表因而无法或很难再检查的工程。 隐蔽工程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是其隐蔽后,质量难以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进行直接检测核实;另一方面是其隐蔽后,工程量难以直接确定。基于此,为保证工程的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方可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若无特殊情况,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将导致: (1)隐蔽工程尚未覆盖的,发包人随时有权检查该隐蔽工程,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2)隐蔽工程已经覆盖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重新检查,且剥露的损失、工期延误的责任,以及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已经覆盖且难以剥露重新检查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无法查明的,承包人需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的工程价款无法确认的责任。 本条同时规定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检查隐蔽工程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民事责任,暗示了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属于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中,发包人的“及时检查”,应广义地理解为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检查”和“及时出具验收意见”。 实践中,检查参加人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外,可能还涉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等,若其它检查参加人未及时参与验收程序或参与验收程序后未及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履行及时检查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损失赔偿的,发包人可另行向第三人索赔。 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工期顺延。实务工作中,大多直接将发包人迟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的天数认定为工期顺延的天数。事实上此种做法值得商榷,作为工期延误事件,具体延误天数,仍需结合施工进度计划及工程关键线路上的工作进行综合考量。 (2)停工、窝工赔偿。施工进度因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而被打乱,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 (3)不能视为隐蔽工程质量合格。若承包人为避免工期延误选择继续施工的,但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隐蔽工程的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发包人举证过程中发生的、因破坏性鉴定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部分。 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发包人拖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等待发包人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