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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规!城镇新建住宅设电梯要求调整为四层

时间:2019-2-27 返回上一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就《住宅项目规范》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根据新规,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新规还提高了住宅设置电梯的要求,由原七层及以上或超过16米设置电梯,调整到了四层及以上或超过9米应设置电梯。  

        这次《规范》中拟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消防设施应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  

        在房屋布局方面,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开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卧室的使用面积上,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当三件卫生器具集中设置在同一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住宅项目规范》也对电梯作了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5米×1.6米,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米;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一台。   

        解读:住宅应考虑老年人使用方便   

        对比原来的规定,新规提高了住宅设置电梯的要求,由原七层及以上或超过16米设置电梯,调整到了四层及以上或超过9米应设置电梯;由十二层及以上每单元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提高到四层及以上每单元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电梯是住宅的重要垂直交通工具,我国则规定七层及以上应设置电梯。  

        住建部表示,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应更多地考虑老年人使用的方便和普通居民的便捷。  

         在房屋布局方面,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开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卧室的使用面积上,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当三件卫生器具集中设置在同一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住宅项目规范》也对电梯作了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5米×1.6米,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米;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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